进入夏季,又到了蚊子肆虐的时段,个别上班族的办公场所也沦陷,员工既要和蚊子进行一番艰苦的“搏斗”又得挠着痒痒完成老板交待的工作,恨不得夏天早点过去。那如果真被蚊子叮了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被蚊子叮咬就走工伤保险,在不少人看来实在小题大做,但在广州或其南方沿海城市属于登革热、疟原虫等疫情重点防治区域,蚊子叮咬可真不是一件小事,有的还可能会传染流行性乙型脑炎、淋巴丝虫病、疟疾等,严重者还会引发败血症、多脏器衰竭。这时候就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了。用人单位不妨努力完善卫生环境,定期杀虫,既能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也减小工伤事件发生概率!
《北京威德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北京市昌平区人保局认为:因带有传染病毒的蚊虫叮咬得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医院诊断结果又不排除其身患黄热病和流行性出血热的可能。为此,孙伟建的死亡应属于“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情形。综上所述,孙伟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条款,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在庭审调查后也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孙伟建从非洲回国后因病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工伤。孙伟建作为威德信公司职工被外派到非洲乍得从事钻井监督工作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孙伟建于年11月27日从乍得返回北京系其职务行为的延续,当日因身体不适即在北京住宿一夜,而通过被告昌平区人保局的调查笔录以及孙伟建的病历材料显示出,孙伟建在返回国内前,即有发热症状出现,并自服治疗“马来热”的药物。由于孙伟建的病情发展迅猛,对其死亡,医疗机构未能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造成了孙伟建死因不明的情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在孙伟建患病经过和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保护遭受伤害的职工的利益。本案中,对于孙伟建的死亡,威德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无疑地证明孙伟建的死亡不是因为在乍得工作所致,则应当倾向认定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如果真不走运符合工伤情况,医院就医,并以诊断报告等材料上交单位,确认是否可申请工伤保险。一些基本的情况单位人事部门可自行认定,若人事部门无法判断,或是伤情严重,则可向工伤鉴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工伤设有不同等级,等级标准则规定了赔付额度,一般来说,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员工如果想要认定工伤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蚊子叮咬导致一系列病变反应,相关的证据如医生开具的诊断报告、病历等,单纯购买药品用的票据是无法作为证明被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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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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